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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相关案例

2019-10-1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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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侵权行为在生活中很常见,随着教育的进步,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如果发生共同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起诉状,并且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具体什么是共同侵权呢?侵权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又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找法网小编带你来了解共同侵权责任相关案例。

  一、共同侵权责任相关案例

  2009年张某驾驶登记小型客车带乘员谢某,行驶时追尾撞到同方向在前,由王某驾驶的货车尾部致张某本人重伤,谢某重伤。嗣后,经交警认定张某因酒后驾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因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后谢某以张某、王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其当场重伤,应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事故认定书仅是对张某、王某两者之间的侵权责任划分,但张某与王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谢某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本案为两车相撞乘员受伤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各地、各个不同的法院的判决均不相同,有判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判承担按份责任的。司法实践中不统一,甚至混乱的根本原因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共同侵权的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

共同侵权责任相关案例

  二、共同侵权的定义

  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只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究竟意思共同,还是行为共同,并未明确。因而,长期以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须以数个侵权人存在共同故意为前提,没有共同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当然不能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完全排除在共同侵权之外,实务中比较容易操作,但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利,因为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是侵权人之间内在的心里活动,让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共同故意实在太难,甚至不可能,所以主观说备受批评。客观说强调,只要数个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共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论各侵权人之间有无意思联络,均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客观说无疑对受害人的保护十分有利,但往往要加重部份侵权人的责任,有失公平价值观。

  为此,《解释》为弥补法律空白,在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首次将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分三种情形:一是共同故意,二是共同过失,三是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在充分肯定了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单独侵权,即“多因一果”,承担按份责任。但审判实践中,对于前两种情形的认定并不难把握,而对于具体案件中区分数个侵权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即属于共同侵权还是“多因一果”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

  笔者通过近几年的审判实践,认为区分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因果关系的种类不同。直接结合中,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种类是相同的,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而间接结合中,因果关系的种类是不同的,其中只有一个或一部份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它行为只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因果关系的性质不同。直接结合中,因果关系的性质相同,各侵权行为违反的都是同一义务。而间接结合,因果关系的性质一般是不同的,各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是不同的。

  (三)竟合方式不同。无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损害结果都是同一的,表现为一种竟合,但直接结合表现为原因竟合,而间接结合表现为行为竟合。

  (四)损害结果是否可分。直接结合中,各侵权行为凝结为一个加害整体,产生的损害后果无法区分;而间接结合中,各侵权行为只是偶然结合,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可以分割的。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以上三点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寻找的和“共同侵权责任相关案例”相关的法律知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欢迎访问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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