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联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条中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进行的侵权行为,即这种共同侵权行为以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前提。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种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教唆、帮助的情形,在此种侵害行为下,教唆人和帮助人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理论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视为侵权行为人。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多个行为之间是没有意思联络的,若有的话,则直接使用第八条的规定,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值得赞赏的亮点,均为关于无意思联络的多个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的规定。第十一条是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第十二条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在适用上来说,第十一条的适用条件较十二条更为严格,主要是关于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认定比较困难。在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条件下,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难以认定是否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则承担按份责任。其中,能确定责任大小时,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若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以上就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联系的相关内容,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