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联系

2018-04-20 15: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专利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人的专利权进行侵犯的一种违法行为,共同侵权在某些情况下是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也有不同,那么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联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联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条中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进行的侵权行为,即这种共同侵权行为以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为前提。对该行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种共同侵权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教唆、帮助的情形,在此种侵害行为下,教唆人和帮助人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理论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某种危险,但对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又无法查明是危险行为中的何人所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视为侵权行为人。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多个行为之间是没有意思联络的,若有的话,则直接使用第八条的规定,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值得赞赏的亮点,均为关于无意思联络的多个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的规定。第十一条是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第十二条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在适用上来说,第十一条的适用条件较十二条更为严格,主要是关于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认定比较困难。在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条件下,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难以认定是否均可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则承担按份责任。其中,能确定责任大小时,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若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如何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

  1、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

  (1)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2)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共同侵权人免责(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有释明义务,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以上就是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联系的相关内容,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525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在委托代理中,存在以下连带责任:  1、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与转托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81条规定: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