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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谁赔偿?

2016-07-1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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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月16日晚,谭某驾驶电动车去接女朋友下班途中,被突然掉落的电缆绊倒,摔倒在马路中间,吴某驾驶小车因采取措施不及,将马路中间的谭某碾伤。事故发生后,谭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掉落的电缆属于某公司用于通信的线路。谭某向该公司与吴某要求赔偿,但该公司与吴某均认为此次事故是意外事件,拒绝赔偿。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谭某的损害究竟由谁负责。

  第一、交通意外事故是否存在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所以,交通意外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且机动车一方只有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才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机动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上述案例中,吴某驾驶小车因采取措施不及造成意外碾伤谭某的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该公司有赔偿责任吗?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对其所有的电缆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但由于疏于管理、维护,致使电缆掉落绊倒行人,存在过错。同时,该公司不能证明谭某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电缆掉落,因此,该公司对谭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第三、谭某的损失具体由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谭某在同一时间地点遭受两次伤害,两个侵权行为各自对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并结合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对谭某产生了损害,具有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关联性,构成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所以,该公司与吴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谭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遭遇交通意外事故时,切记找准索赔对象,以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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