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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孕情,男方可否提出损害赔偿

2016-03-1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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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法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女方在结婚前隐瞒孕情,男方发现后可否提出损害赔偿?在此,小编以案说法为您解答。

  案例:

  张某是某县城一企业职员,性格腼腆,年过三十,仍未婚嫁。父母托人给儿子介绍对象。,后经一亲戚介绍,认识同一县城姑娘陈某,陈某面容姣好。张某对其一见钟情,相处二个月后,陈某提出结婚的要求,张某甚喜,很快就领取了结婚证。在婚后三个月,张某发现陈某的肚子越来越大,明显是怀孕六七个月的样子。后在张某的逼问下,陈某实在瞒不住,便道出实情,在与张某结婚前,与他人有过婚前性行为。至此,张某无论如何不能接受此现实,觉得颜面尽失。故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

  案例评析:

  一、张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小编认为陈某是在与张某结婚之前与别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并不是在与张某结婚之后与他人同居而导致怀孕,所以张某不能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请。而且,即使陈某是在与张某婚后与别人通奸导致怀孕,并不是与他人同居导致怀孕,王某提出损害赔偿之请也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二、张某可以提出离婚吗?

  本案中,陈某怀孕的事实发生在结婚之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等相关规定,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且,出于对妇女、胎儿的立法保护宗旨,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也不应作为男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所以小编认为张某提出的离婚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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