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会对原告履行告知的义务,经告知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以后其也丧失了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一审没提出,二审时提出损害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协议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因此要注意,离婚以后再提出损害赔偿的,要在一年时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