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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索赔婚内精神损失

2015-02-12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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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福建刘律师认为,我国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因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福建刘律师认为,我国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因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无过错一方,享有向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而言,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其次,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同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

  无过错方离婚后如果要求赔偿,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妥离婚手续后,方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3)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逾期则不予支持。

  针对时下不少夫妻间订立的婚内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刘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方式。因此,该类协议可以认定为系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在约定条件具备时,该类协议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夫妻双方进行此类约定时应注意:(1)双方就何种条件达到就离婚或者丧失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我国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或法院判决为准,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由谁行使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很多时候还必须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当事人不得通过自行约定突破法律限制。

  (2)忠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即不得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忠诚协议均归于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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