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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2014-09-3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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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对此规定,检讨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这一点,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已达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都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如果不承认精神损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置就会出现虚位。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认为,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具体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第一,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此以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必要。

  第二,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

  第三,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群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

  第四,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

  (二)人身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应当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因身体上的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前文已述及,此处专门指出的是因身体上的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行为,造成他方因人身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不能简单的以受害方的实际支出为标准,而是应该考虑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予以确定。

  我国法律在夫妻财产制问题上采行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双轨并行的立法例。约定财产是夫妻财产制中的例外,夫妻双方未为约定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如果受害方以约定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法定的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人身损害费用(如医疗费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其实际支出为标准确定。如果受害方非以属于己方的约定财产或法定财产,而是以属于过错方的约定财产或法定财产支付人身损害费用的, [3]赔偿数额的确定也应该以受害方的实际支出为标准,仅损害赔偿是现时,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金钱给付之债,可以适用法定抵消。对于非属前述二种情况的,兹以下述案例说明:

  案例B:甲(男)、乙(女)系夫妻关系,甲性格乖张,经常毒打乙,乙为此经常变卖家中的粮食治伤。至双方离婚时止,乙累计花去医疗费2000元,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折价10000元。离婚时乙请求甲赔偿自己因受女虐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问,赔偿数额应该是多少?

  我认为,甲的赔偿数额应该是1000元。理由为,粮食为甲、乙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在双方没有对其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实际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的。财产有消极意义上的财产和积极意义上的财产,消极意义上的财产就财产的不利益,即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于夫妻关系终止时确定各自的份额,对于消极意义上的财产,同样应该进行财产分割。对于花费的2000元医疗费,甲、乙各承担了其中的一半(1000 元),实际结果是,甲、乙的损失各为1000元。所以,乙仅可就自己损失的1000元请求甲予以离婚损害赔偿,而对于甲损失的1000元,不得请求赔偿。综上所述,本案的处理结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折价10000元,甲、乙各得5000元,乙请求甲赔偿1000元因身体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甲应该以所分得之5000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终,甲实际获得财产4000元,乙实际获得财产6000元。

  另,财产损失包括实际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财产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损失是应得利益的丧失。因过错方侵害无过错方人身利益,造成无过错方可得利益损失的,过错方也应当赔偿。比如,甲(男)、乙(女)夫妻双方约定工资各归自己所有,甲虐待乙,致使乙不能按时上班而被停发工资。对于在正常情况下乙应得工资的限额内,于离婚时,乙可以请求甲赔偿。

  (三)财产损失赔偿

  我认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范围也应当包括财产损失,此处之财产损失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因人身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二为直接的财产上的损失。对于第一种情况,前文已经述及,需要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况。

  直接财产上的损失同样包括实际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般不会造成无过错方纯粹财产的实际损失,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一般通过人身损害间接表现出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认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纯粹财产损失。

  在实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中,纯粹财产上的损失是存在的,详述于如下案例:

  案例C:甲(男)、乙(女)夫妻双方约定工资各归自己所有,婚后生育一女,于孩子1岁时,甲舍家长期在外与丙同居。乙为照顾孩子被迫请保姆一人,并为此每月支付佣金300元,截至离婚时,共支出3000元。

  该案例中,甲没有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乙作为母亲完全负担了抚养孩子的费用。除去因离婚而产生的子女抚养义务之分担不论,对于乙因抚养孩子而支出的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佣金(未约定则甲、乙各负担1500元),于离婚时,乙可以请求甲赔偿。

  在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中,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也是存在的。仍以案例C为例,假设乙为照顾孩子被迫与单位协商缩短工作时间,每月只领取6成工资,为此乙每月损失300元。至离婚时,累计损失3000元,则乙同样可以于离婚时请求甲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为除去因乙自己应负担的抚养义务而损失的1500元后,剩余的1500元(3000-1500=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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