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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赔偿范围

2014-07-3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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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我国2010年正式施行的《侵权法》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参照我国2010年正式施行的《侵权法》以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当配偶一方人身权益受到对方非法侵害并导致严重精神后果时,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所带来的严重的精神痛苦,该精神损害赔偿仅需过错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并导致离婚,法律即推定该精神损害存在,无过错方无须再对此进行举证。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责任。众所周知,物质损害是指因另一方过错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权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样便产生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所谓间接损失,是包括了广义的期待权损害,还是仅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可预期利益的丧失?就目前的国外立法来看,瑞士民法典对财产赔偿范围最为明确而且宽泛,区分了狭义的财产损害和期待权损害。期待权损害,即“因扶养请求权、夫妻财产所生之收益(此为现实损害)、法定继承权、夫妻财产契约、遗赠所生之利益(此等利益为若不离婚则可能取得之利益)之消灭所生之损害。”遗憾的是,关于这些我国大陆法律、台湾地区法律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外,“法国民法就财产损害的规定与我国台湾地区基本相同,也没有明确物质损害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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