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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7-30 14:49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确定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没有过错的一方依法请求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一方的严重过错造成了离婚,同时损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甚至对精神造成了伤害,受...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确定双方离婚的情况下,没有过错的一方依法请求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一方的严重过错造成了离婚,同时损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甚至对精神造成了伤害,受害一方当然有权利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要求对方给予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一方主观上有过错,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主观上处于故意的状态的情况下而为的侵害另一方的婚姻中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遗弃、暴力、重婚等违法的行为。有过错的一方主观上具有完全的故意的为的行为。

  (二)存在严重的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前述违法行为包括:

  1、与婚外的第三人的重婚行为。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既触犯了刑法上的重婚罪,又触犯了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婚姻法的规定,更是触犯了社会的道德底线,因此应当受到一定的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事实上实施了民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2、已婚的与婚外第三人同居的。是指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人以事实婚姻的形式与之进行正常的生活起居,持续的性生活,甚至生儿育女。极大的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配偶权利。

  3、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其他的家庭内的成员实施的殴打、侮辱、威胁、婚内强奸等严重侵害配偶的权利的行为,所以说侵害的对象既包括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对她们的生命和身体的健康造成的极大的威胁。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常性的对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实施虐待或者遗弃行为侵害配偶权或者家庭成员的健康权的,身 体或者精神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请求物质上的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精神上的损害赔偿,也可以同时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另一方的实际的财产上的损失或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如果没有损害,就无所谓赔偿,如果是仅仅实施了上述的行为,然而没有造成任何的后果,就不符合法律上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因此请求权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精神损害主要是指造成了对方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而导致当事人精神的损失和磨灭。

  (四)因果联系。首先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的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是造成配偶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其次必须有离婚这一要件,否则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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