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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2014-07-3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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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即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引起的赔偿。(一)物质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表现为既有财...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即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引起的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表现为既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或丧失,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它容易用货币进行计算,我固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明确,实践中,物质损害很容易区分与掌握。在学术中也是少有争议。

  (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对非财产利益的损害,损害对象是人格、身份利益。精神损害与金钱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或等价关系,故很不容易利用货币来量化,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精神损害,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理论上,都相当困难。

  离婚损害情况的千差万别,同一种行为过错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赔偿结果。主张,只要能够抚慰受害方,达到对过错方的惩戒与教育目的,法官可以依据自己的职业评判能力进行公平、公正、合理的裁量。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可能一劳永逸,现行的《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立法的技术上存在问题。首先,表现在《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侵害行为的列举性规定,这四种行为并不能全部包含所有对配偶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依照列举与概括并举的立法技术,在四种行为之后加上对严重损害配偶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样就使得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更加宽广。

  第二,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上,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中只有损害赔偿这一种责任,实践中,因配偶他方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损害的,对当事人来说,需要的不仅仅是赔偿,还应该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精神层面的弥补方式。

  鉴于此,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如下修改意见,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过错方负有赔偿责任:(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为的 (四)虐待或遗弃配偶的(五)其他实施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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