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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2014-07-04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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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违约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的确认。违约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主要可以分为违约行为、精神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违约行为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合同法中对违约行为的规定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订立后...

  违约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的确认。违约精神损害的构成要件,主要可以分为违约行为、精神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违约行为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合同法中对违约行为的规定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内容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而由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另一方当事人的精神利益的减损或者丧失,才能构成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责任。同时,违约行为还需要引起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事实。这种精神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另外,这种损害必须达到严重的标准,一般的轻微精神损害不能进行违约精神损害诉讼。要构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行为和精神损害之间还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严重的精神损害是由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这有利于责任自负,防止诉讼权利的滥用。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限制。我国法制尚不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不高,在违约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方面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是另一方面也难免会出现公民“滥诉”、法院审判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应设定一定的限制。

  不可抗力是指“在现实中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发生了不能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情形而是合同无法履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违约是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主观上其并无过错。不可抗力是各种法律的免责事由,故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也因确立不可抗力免责。

  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确立减轻损失原则的限制。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后,被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违约后并没有采取积极地措施来加以避免,从而导致结果加重的,那么被违约方就不得就加重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是合同法中对减轻损失原则的立法规定,这一原则的确立可以防止一些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借此获得更多赔偿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是合同法所遵循的一向基本原则。合同法上的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对其所受的损害也付有一定责任时,可相应的减少违约人的责任。在实践中,在一些案例中受害人收到的精神损害不仅仅是违约人造成的,受害人自身也负有一定责任,若此时要违约人负担全部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因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精神损害规定过失相抵的限制。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使合同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合同已经进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由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也出现了精神损害等新型的合同侵权形式。社会发展的需要必然在法律上得以体现,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经济领域的司法实践,有必要在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制度由侵权领域向违约领域的发展,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民事法制,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更利于推动我国法制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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