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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建议

2014-07-04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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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属于没有标准的标准,并不是盲目和任意的,是各个因素权衡的结果。即便如此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立法仍有几点亟待加强。一,明确各个裁量因素。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常常...

  法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属于“没有标准的标准”,并不是盲目和任意的,是各个因素权衡的结果。即便如此我国在精神损失赔偿立法仍有几点亟待加强。

  一,明确各个裁量因素。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常常只给定一个笼统的赔偿金,没有明确司法裁量,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法官的裁量主要来自于医疗纠纷,侵权法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等因素,需要折中裁量。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立法的统一。现在很多精神损害医疗纠纷的问题主要由于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通过民法获得的赔偿比医疗事故条例要高一点。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院和病人的义务和权利,但并不涉及具体的赔偿额,裁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官一般采用精神损失的限额规定,物质损害赔偿的法官基本选择《民法通则》作为依据,所以应该统一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立法。

  三,区别使用赔偿的原则。现在大多数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用限额赔偿的方式,但在实际中,有些院方通过民事赔偿协商,逃避责任,有的则不提供证据,阻止病人起诉。针对这些问题,如果只采用限额处罚,很可能会损害病人的利益,无法形成良好的医疗秩序。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应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有所变化,不可拘泥。比如在不良商家对消费者利益损害很大,食品安全问题等情况下,可以适度放款精神损害赔偿的限额。

  四,加强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型化。类型化的优势在于能更好的满足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型,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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