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请问如果是被别人侵犯权利受到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有哪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09年12月26号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具有很重要的开创性意义。尽管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人们受到精神损害时,除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获得救济外,受害人请求金钱损害赔偿也是一种途径。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不等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中以等量的价值填补等量的损失,因为精神损害是难以用金钱进行精确计算的,精神赔偿不是单纯的财产补偿,而是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的物质抚慰和对精神利益减损的补偿。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兼容了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公民的精神权益,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相关法律知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09年10月27日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期间,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该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责任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于2002年12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