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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抢了红包但不会发被骂 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6-08-3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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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王老汉和刘老太起诉称,2016年元宵节前,由原在某县插队老知青为主组成的微信群内兴起抢红包活动,他们两口子也参与其中。由于是第一次参加这种活动,开始只会抢不会发,引起金先生和郭先生不满。他们从2月20日早上开始,用极其肮脏、恶毒、下作的语言对夫妇二人进行漫骂、侮辱、嘲弄和攻击,历时三天。王老汉和刘老太称并不是不想发红包,而是一时不会,当时王老汉在做歌曲创作,腾不出工夫研究,刘老太也不会。等20日下午王老汉写完了作品,再一琢磨就会了,当天就回发了红包。但金先生和郭先生并没有收手,21日又对刘老太大肆攻击。在这一过程中,王老汉和刘老太为了维护群内朋友过年的氛围始终未回敬一句。二人认为,金先生和郭先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二老的名誉、形象和尊严,侮辱了他们的人格,也严重地影响了王老汉的歌曲创作,影响范围波及京陕两地。其无端受辱,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导致常常失眠、头痛、头晕、胸闷。金先生和郭先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来源:北京晨报)

  【律师点评】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本案中,金某和郭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王老汉和刘老太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二人有权要求金某和郭某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发帖、在该微信群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金某和郭某的行为造成王老汉和刘老太严重精神损害的,王老汉和刘老太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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