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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2012-12-26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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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很多人因为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自己的配偶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摧残,非法同居也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非法同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非法同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请看下文。关于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目前,很多人因为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自己的配偶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摧残,非法同居也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非法同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非法同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请看下文。

  关于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不象重婚者那样采取直接公开的形式,但它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

  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但对于因与他人同居所承担的过错责任的赔偿数额,笔者认为,无论是物质损害赔偿份额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份额都不应低于重婚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因为重婚行为和非法同居行为都是属于同一性质即因一方同其他人产生两性关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与伤害。因此,法院在确定其赔偿额时不应有轻重之分,除非有其他法定例外的情形与事实。

  基本案情:

  湘西山区村民郭某(男)与村民黄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4年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两个女孩。 1998年5月,郭某与本村女青年杜某非法同居生活,生育一男孩。郭某与黄某自此发生矛盾,关系恶化,自2001年双方分居至今。2003年1月,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但双方仍未和好,郭某于2004年9月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黄某离婚。庭审中,黄某向郭某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郭某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

  审理结果:

  1、准予双方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清单略);

  3、两个女孩各自抚养一个,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4、郭某赔偿黄某精神损失50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4个:1、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2、离婚是由于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造成的;3、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4、行为人有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故本案中郭某的行为符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由此可见,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一般来说,发达地区的赔偿标准比欠发达地区要高。郭某与黄某二人同处湘西山区农村,生活水平不高,黄某主张30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酌定郭某赔偿黄某5000元,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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