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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遭超市搜身,该如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5-06-0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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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 案情介绍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钱某离开商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某离店,并对其进行检查,店方未检查出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钱某离店。钱某起诉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自己在商店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检查,使自己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为由,要求其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最终,二审判决赔偿钱某精神损害人民币1万元。

  2涉及的法条链接

  该超市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中第25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律师提醒市民,如果要是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据理力争,必要时拨打110,坚决不能让没有搜查权力的任何人搜自己的身。

  3案例评价

  做为大学生的我们,又应该要怎么做呢?

  1:生活中,确实存在忘记付款、超市报警器误报的事,顾客并不存在盗窃的主观故意,也未实施盗窃行为。而超市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能会对顾客实施自主行为。

  2:顾客有义务配合超市澄清事实,如出示购物商品和单据,对于确实忘记交钱的物品,可与超市协调补交货款。在与超市协商的过程中,顾客首先应注意自己的语言,应当有理有据,同时注意说话语态与方式,避免激怒对方,造成不应有的冲突。

  3:对于超市的发问,作答应符合真实情况,不必畏惧商家而做出违心的回答。对于不方便回答或者不好作答的,可以选择沉默,待警察到来时再回答,以免自己的发言在警察调查中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并注意对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收集,避免因举证不能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

  4:对于超市方提出到办公室问话的要求,顾客应坚决拒绝,如对方一再坚持以至于对自己强行挟持,则应立刻拨打报警电话。

  5:在询问笔录签名前,应仔细阅读询问笔录上所记述的内容,不要草率签名,以免在日后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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