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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精神损失国家赔偿诞生

2014-12-31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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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行政案例4个,国家赔偿案例3个。其中的指导案例42号朱XX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朱XX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行政案例4个,国家赔偿案例3个。

  其中的指导案例42号朱XX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朱XX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XX无罪。朱XX于同年9月19日被释放,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XX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此外,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38号田X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是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受高校退学处理产生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确认了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这对规范教育领域乃至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管理活动具有现实意义。

  指导案例39号何XX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旨在明确高等学校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高等学校在学术自治的范围内有依法自行制定学术评价标准的职权。这对正确理解学术自治与司法审查范围的关系有重要指导意义。

  提供标准

  最高法认为,“朱XX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作为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内涵,以及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该案是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也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复议机关的案件。这有利于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警示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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