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赠与车辆未过户 出事故受赠人担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6 06:19
导读: ??派出所将车辆赠送给了张必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公安局和受赠人张必新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受赠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必新赔偿原告的损

派出所将车辆赠送给了张必新,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死者亲属为讨损失将公安局和受赠人张必新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受赠人即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张必新赔偿原告的损失4万余元,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王世哲、肖藕珍夫妇系泾县云岭镇河沿村村民,2005年2月22日18时50分,河沿村村民张必新酒后驾驶一辆切诺基牌越野客车载着原告的女儿王某某等6人由泾县章渡镇驶往安徽铜陵市。途经泾县X062线10KM 980M处,因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弯道行驶时操作不当,客车翻入公路右坎下,致原告的女儿王某某、外孙女马某某死亡。经泾县公安部门认定,汪必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5月9日,汪必新被泾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另查明,肇事车辆是铜陵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于2005年1月25日赠送给汪必新开办的铜陵县太平乡某食品厂的,至事故发生时该车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车主仍为铜陵县公安局。王某某的丈夫马某已与汪必新达成了其应得部分的赔偿协议并实际获得了赔偿,但二原告却未能得到应得的赔偿。今年7月,原告夫妇将汪必新及铜陵县公安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汪必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原告之女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二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二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款是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24993元,生活费11791元。由于二原告女儿的死亡对他们精神打击较大,据此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铜陵县公安局虽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汪必新,公安局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被告汪必新承担,因此二原告主张由被告铜陵县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汪必新赔偿二原告的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人民币 41784元,驳回二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934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赠与车辆未过户 出事故受赠人担责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损害赔偿问题
赠与车辆未过户 出事故受赠人担责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车卖了对方不过户可以报警吗
20460人浏览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赠与车辆未过户 出事故受赠人担责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刑诉法逮捕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逮捕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机动车交易未过户能解除合同不?
20803人浏览
机动车交易未过户能解除合同不?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9.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卖车后尚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这样分
24904人浏览
卖车后尚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这样分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9.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问题没解决?一键咨询律师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推荐
服务 16.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