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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5 14:48
导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情介绍:未成年原告马某在其外公带领下搭乘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进城,与迎面驶来的由被告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李某和未成年原告马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为:李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未成年原告马某在其外公带领下搭乘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进城,与迎面驶来的由被告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李某和未成年原告马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为:李某、王某承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未成年原告马某在其外公带领下搭乘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进城,与迎面驶来的由被告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李某和未成年原告马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为:李某、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未成年原告马某无责任。马某治愈出院后,王某就此次事故的损害和原告法定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主动支付其应赔偿的份额。因李某不服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拒绝对马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马某的法定监护人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3984.72元。

争议:对于原告主张的因交通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讨论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致使本次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被告李某和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对于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李某和王某应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王某和原告达成协议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且原告马某没有起诉王某,法院只需判令被告李某赔付原告马某合理损失的50%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致使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对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王某与原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主动履行完毕,但是不能免除王某的连带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在其已经履行的赔偿份额外,对原告合理损失其剩余部分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实质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共同侵权行为,李某和王某在行车过程中,因两人的共同过失致原告受伤,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原告的外公吴没有履行原告监护人委托的相应义务,带领原告违法乘坐两轮摩托车,对本次交通事故存有较大的过失,应对本次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所以应当依法减轻李某和王某的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应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中如何划分责任分配?在第三方存有过失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

本案涉及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两个责任的认定。公安机关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没有确认原告外公的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查明事实,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在行车过程中驾驶行为的直接结合,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两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对共同侵权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将其界定为必要的、不可分的共同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因此,本案不宜直接判令被告李某赔付原告合理损失的50%,而应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通知其参加本案的诉讼。依据《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李某和王某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共同侵权行为,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放弃对共同侵权人王某的诉讼请求,则共同侵权人李某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王某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在本次事故中,虽然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但原告的外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带领原告违法乘坐两轮摩托车,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托人,没有履行原告法定监护人委托的保护、照顾原告之职责,存在明显的过错,具有过失责任,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应当依法减轻李某和王某的赔偿责任,在本案诉讼中应通知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page]

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适用范围。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有过失,则可依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集中体现了过失相抵原则,在侵权法原理中,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在受害人存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依据法律规定,也适用该原则,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法。过失相抵原则以受害的过失为前提,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过失相抵一般只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适用限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还需注意其适用限制的问题。首先,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其赔偿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其次,机动车免责事由的交通事故中不适用过失相抵,依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故意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故意,而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或者是故意导致损失及故意导致损失扩大。

3.适用效力。依据过失相抵原则,交通损害赔偿加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果查明存在过失相抵的事实,应当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减轻或者免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即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以事故损失的40%左右为宜;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次要责任。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以事故损失的80%左右为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在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60%左右为宜。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未成年原告马某在其外公带领下搭乘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进城,与迎面驶来的由被告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李某和未成年原告马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为:李某、王某承

最后,需要指出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只是证据的一种,它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全部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关键是要理清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各方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再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事实,合理确认各方应承担的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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