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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了自家人,保险不赔?

2014-07-2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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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投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包括人员受伤后支付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财务损失等。但目前第三者保险的责任中排除了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

  第三者责任险,是赔偿投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包括人员受伤后支付的医疗费用、死亡赔偿、财务损失等。但目前“第三者”保险的责任中排除了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车内人员。某财险公司车险部工作人员表示,早年“第三者责任保险”刚推出时,并没把家庭成员列在“第三者”之外。但由于此后发生了一些和家人联合骗保等存在道德风险的案例,给保险公司带来极大的风险。

  案情:项先生拿到驾照1个月后就驾车带家人去自驾游,因车开至狭窄路段时陷入坑中,其妻下车帮助丈夫。谁知,在项先生加油门冲出坑时油门加得过大,结果撞伤了妻子。项先生以为自己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下称交强险)两份保险,保险公司肯定会赔付的。谁知,在索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了。拒赔理由是项先生之妻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按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说法:如果项先生以买有第三者责任险来请求理赔,保险公司肯定会拒绝的。因为,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和第5条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案中,由于项先生之妻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这样规定是为了防范某些用心不良的人为了骗保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伤害。

  如果项先生是以买有交强险为由请求理赔,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虽然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和第21条的规定,“本车人员”属于交强险的免赔范围,但对“本车人员”的概念并没有界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判断是否属于本车人员应按照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在车上还是车下。《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41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因此,在界定“本车人员”时应当作出有利于受害人(即受益人)的解释,以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之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如果在车下,应不属于“本车人员”,即为交强险的理赔对象。本案中,项先生之妻是在车下被撞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类似的争议,法院都是判决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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