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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态度

2014-07-0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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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们应持有理性的态度,简单地把同命不同价看作是对农村居民生命、健康价码打折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是没有深入理解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划分的必要性,也是没有深入领...

  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们应持有理性的态度,简单地把“同命不同价”看作是对农村居民生命、健康“价码”打折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是没有深入理解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划分的必要性,也是没有深入领会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立法宗旨的。但是这从另一方面反映出,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群众对我们的司法实践更公正地运用法律,更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我们辨证地有效地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进行把关,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方面,立法上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划分是具有很大的必要性的。因为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侵权救济不仅体现补偿功能,而且体现保护功能,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等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包括误工费等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可以根据个体差异进行损失程度预测的,可以根据个体的学历、行业、收入等状况的不同进行相应地补偿和保护。但另一方面,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的相对滞后性需要我们的司法实践更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更辨证有效地运用法律,不能一刀切,不能条条框框,机械主义,教条主义。我们就不能机械地以户籍制度为依托,不能简单地以户口作为区分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标准,对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应适用城镇标准的情形进行“同城待遇”,对这部分群众的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进行更公正地补偿,促进和谐司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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