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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拖带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4-07-0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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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道路交通的发达,越来越多的牵引车拖带挂车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由于该类车辆的车身长、载重量大等特点,近年来因该类车辆引发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由此而导致的损失通常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道路交通的发达,越来越多的牵引车拖带挂车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由于该类车辆的车身长、载重量大等特点,近年来因该类车辆引发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屡见不鲜,由此而导致的损失通常都比较巨大。由于牵引车和挂车可以分别购买、登记,分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对牵引车拖带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赔偿,牵引车和挂车车主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承保牵引车和挂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本文认为,牵引车拖带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挂车车主应与牵引车车主共同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1、基于《民法通则》中“高度危险作业”之规定,牵引车和挂车车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人,应为从事高速运输活动者。与其他危险责任的责任人相同,对从事高速危险作业者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具体操作者,所谓从事危险活动,是指组织、控制该项活动,并通过从事该项活动获得相关利益的所有者、占有者等,在我国,挂车和牵引车均属机动车辆,故其车主均应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基于共同侵权理论,牵引车和挂车车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在牵引车拖带挂车的情形下,挂车与牵引车在运行上是一体的,但挂车车主和牵引车车主对彼此之间的选择以及牵引车驾驶员的选用方面都有决定作用。故尽管牵引车或挂车车主(一般情况下是挂车的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过失,却也有选择对方车辆和驾驶员的间接过失,其过错与给受害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可归责性。因此,牵引车和挂车车主应共同为此承担责任。

  3、为拓宽救济范围、抑制损害发生,牵引车和挂车车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我国正大规模发展汽车工业,但道路建设与机动车的比率差距过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很不完善,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秩序的自觉性较差,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成为世界上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同时,由于多种原因,受害第三人获得赔偿难,实际受偿率更低。为了强化对第三人的保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使对受害第三人的救济更及时和充分,同时通过促使挂车车主谨慎选择牵引车和驾驶员,一定程度上抑制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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