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于2004年经营一家家政公司,(有限责任10万),经营期间一位员工(临时雇佣)工作时不慎从五楼跌下导致低位截瘫,公司由于没钱只负责部分医药费,公司从此未在经营也没有办理合法注销手续。今年初这位员工起诉我个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请问张律师,我应以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还是以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五年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找法网马超律师: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包括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找法网杨海律师:如果没进行工伤认定,对方就只能以人身损害为由.至于过没过时效,还难说,看他这过程中是否一直在向你主张权利或医疗什么时候完全终结.
因为你注销公司时,没有通过正常的破产程序,也没把对方列为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会被推定为来意逃债,公司注销后就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