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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伤赔偿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6-09 18:01
导读: 【文章摘要】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如何协调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现有法律规定不尽明确,实践中做法各异,不够统一。笔者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分析入手,对当前处理这类纠纷主要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务院工伤保险行政法规

      【 文章摘要 】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如何协调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现有法律规定不尽明确,实践中做法各异,不够统一。笔者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分析入手,对当前处理这类纠纷主要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务院工伤保险行政法规等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

      【 关键词 】 工伤保险 民事赔偿

      引言

      当前,工伤危害已成为影响劳动者健康、安全乃至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大隐患。其中,权利人受伤后的赔付问题也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而引起广泛地关注。工伤,泛指由于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对权利人人身造成的损害 [i] 。此种损害,权利人既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又因为他人对权利人构成的民事侵权、而可能享受民事侵权赔偿。

      具体而言,按照中国现行《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权利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雇主的工伤风险,中国大陆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工伤事故赔偿受劳动法调整且有社会保险的性质。 [ii]另一方面,工伤事故实质是权利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按照中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工伤事故的雇主或责任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所以,工伤事故赔偿又属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因而,当一个工伤事故同时符合民法和劳动法规定的要素时,因为民法和劳动法规定有不同的赔偿责任,所以权利人理论上可以基于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本文主要分析由这两种保护而给权利人带来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的处理。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改进过程是一个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渐进过程。世界各国对于此问题大致有以下4个解决模式:1、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取代救济模式);2、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权利人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双重救济模式);3、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选择模式);4、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补充模式)。 [iii]

      本文在对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思考后,对权利人如何最有利得行使其请求权,立法和司法实践如何对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主张给予恰当的救济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规定如下:“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权利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侵权造成权利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就此解释答记者问时也进一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权利人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权利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权利人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方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权利人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权利人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方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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