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我国关于工伤的立法现状及法律适用

2014-07-31 10: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损害赔偿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损害赔偿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在处理工伤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全国性法律法规虽有所涉及,但均未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方式,如《民法通则》和《工伤保险条例》,使得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各执一词,纷纷按照自己的理...

  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在处理工伤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全国性法律法规虽有所涉及,但均未明确规定具体操作方式,如《民法通则》和《工伤保险条例》,使得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各执一词,纷纷按照自己的理解加以规定,导致我国法律出现了严重不统一,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起了广泛争执,至今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现实法律适用的操作中,我国既存在补充模式,也存在兼得模式,更存在工伤赔偿取代侵权赔偿模式,但通过对各地立法的比较,大部分地区选择了补充模式。

  所谓补充模式,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工伤赔偿给付和人身损害赔偿给付,但其获得的赔偿金或工伤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遭受的损害和损失。一般而言,工伤受害人会先请求工伤赔偿给付,然后对其实际损失与工伤赔偿给付之间的差额部分再向侵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主张“补充模式”的主要理由是:

  首先,民法上有侵权不获利这一基本原则,如果说劳动者因为某一伤害而获得了额外的利益,则不符合这一基本原则,也有悖于法律设立的初衷 。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误工费与护理费的竞合问题已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护理人员护理费的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可见,护理人员的护理费和其误工费只能主张其一,而不能既主张护理费又主张其误工费。

  我国不少相关人士也赞成“补充模式”,认为它既避免了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又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维护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从形式上看,此模式让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的同时限定其不能获得额外利益。但是,该模式事实上剥夺了受害人应有的合法求偿权,特别是在侵权人为无关第三人时,如果采用“补充模式”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容易使侵权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受害人的既有权利就不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也容易姑息犯法者,令真正侵权人逍遥法外,这背离了法律所应当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再者,工伤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获的工伤保险待遇,而非减轻侵权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296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损害赔偿律师团,我在损害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