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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14-10-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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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8年4月28日,张某因血便到北京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肛裂、出血,内痔,北京某医院医生予张某痔血胶囊和克拉霉素分散片服用,后张某出现乏力、尿黄等不适。同年5月21日,张某就诊于北京地坛医...

  案情简介:2008年4月28日,张某因“血便”到北京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肛裂、出血,内痔”,北京某医院医生予张某痔血胶囊和克拉霉素分散片服用,后张某出现乏力、尿黄等不适。同年5月21日,张某就诊于北京地坛医院,并住院治疗34天,被诊断为药物性肝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张某服用痔血胶囊及克拉霉素分散片后出现肝损害的临床表现,经住院治疗已基本痊愈。目前材料未见其他原因所致肝损害的证据,故考虑为服用药物造成的肝损害(药物性肝炎)……难以认定肝损害是因服用克拉霉素分散片所致;而目前临床上已明确痔血胶囊可造成肝损害。因此,推断张某的肝损害为服用痔血胶囊所致的可能性较大。……北京某医院在对张某诊治过程中无过错”。现痔血胶囊已在国内停用。法院判决北京某医院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张某2.6万元。

  法官说法

  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其肝损害是服用北京某医院开出的痔血胶囊所致,北京某医院未能证明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故对于张某要求北京某医院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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