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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纠纷中缺陷标准如何认定

2014-10-0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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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9年2月17日晚上9时左右,刘某从某超市购买了某市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一件玻璃瓶装啤酒。当晚刘某喝啤酒时,一瓶放在地上尚未打开盖的啤酒瓶发生爆炸,酒瓶碎片将刘某的左脚炸伤。随后,刘某立即来到医院...

  2009年 2月17日晚上9时左右,刘某从某超市购买了某市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一件玻璃瓶装啤酒。当晚刘某喝啤酒时,一瓶放在地上尚未打开盖的啤酒瓶发生爆炸,酒瓶碎片将刘某的左脚炸伤。随后,刘某立即来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刘某的左脚脚筋系被爆炸的啤酒瓶碎片切断。刘某要求啤酒公司和超市连带赔偿相关损失。超市推诿说啤酒是啤酒公司生产的,刘某应找啤酒公司赔偿。但啤酒公司说自己的产品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不存在缺陷,因此也不同意赔偿。请问,合格产品将人炸伤难道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吗?自己应向谁主张偿?

  答:本案是缺陷产品侵权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刘某在超市购买了啤酒公司生产的瓶装啤酒,啤酒公司是啤酒的生产者,超市是啤酒的销售者,他们与刘某的关系是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⒈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⒉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⒊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此,如果生产者不能证明其存在法定免除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按照我国以上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刘某是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超市作为啤酒的销售商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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