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台州市春秋工艺礼品厂
为(火灾)财产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员:
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特别授权诉讼人理人参加诉讼,为了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履行律师的代理职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04年6月9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台州市春秋工艺礼品厂的喷漆车间起火,大火殃及原告徐某某的承租房,烧毁了原告的财产。大火经仙居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扑灭。2004年11月25日,仙居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是被告的喷漆车间,,起火原因不明。经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徐某某的直接损失为13710元。被告拒不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于2006年8月28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3710元。
二、对本次火灾事故,被告负有过错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赔偿,其理由如下:
1、被告的喷漆车间除了堆放着大量已喷漆和待喷漆的木制工艺品外还堆放着大量油漆、香蕉水等易燃物品,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埋下了严重的火灾隐患。
2、火灾事故发生的当天,被告的喷漆车间门窗敞开,但无人在上班或值班,这就是说,喷漆车间以外的人可自由出入喷漆车间,,这是更严重的火灾隐患。
3、如果喷漆车间当时有人值斑,一旦起火,就会被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就不会引起大火.。正因为喷漆车间当天无人上班、值班,所以起火时没有被及时发现、没有及时扑灭,酿成大火,殃及原告及其他人。
三、被告的全部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一)被告辩称“起火原因是原告所雇佣的工人电焊产生的火花落到被告的喷漆车间引起的”,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1、被告的喷漆车间所在的厂房与原告承租厂房的相对位置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可能是原告所雇佣的工人电焊产生的火花落到被告的喷漆车间引起火灾。
被告的喷漆车间所在的厂房与原告承租的厂房座落在山坡上,被告的喷漆车间所在的厂房在山坡下面(坎下),原告承租的厂房在山坡上面(坎上),两厂房地面高度差为2.7米,被告的喷漆车间所在的厂房位于第三人承租的厂房的西面,东墙距坎0.9米,北墙距坎1.15米。而原告的电焊工当天上午是在承租厂房东面作业,距被告喷漆车间所在厂房的东墙有7、8米远。电焊产生的火花的射距(从火花发生点到火花熄灭的距离)是1米左右。[page]
2、被告的喷漆车间所在的厂房的屋面结构的客观现实也决定了不可能是原告所雇佣的工人电焊产生的火花落到被告的喷漆车间引起火灾。
被告的喷漆车间所在的厂房屋顶采用拱型钢结构,屋面采用材钢板,屋面钢板挑出墙头0.4米,也就是说,被告的喷漆车间所在的厂房东墙的门窗均在屋面材钢板下面,并比材钢板沿口进0.4米。即使有电焊火花落下也是落到屋面钢板上,而决不可能落到屋面钢板下的喷漆车间里。
3、火灾当天的风向是西风的客观现实也决定了不可能是原告所雇佣的工人电焊产生的火花落到被告的喷漆车间引起火灾。因西风是从西向东吹的,也就是从被告的喷漆车间向原告承租厂房方向吹的,电焊火花应是顺风而非逆风飘落。
4、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火灾是原告过错(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5、仙居县人民法院(2005)仙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台民一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这二个生效判决已作了认定,被告的关于火灾是由于原告承租房电焊作业时的火花落到他的喷漆车间引起的辩解已被这二个生效判决驳回,被告还在这里老调重谈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本代理人再没有必要祥加驳斥。
(二)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符,这一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疏于管理引起火灾殃及毗邻,烧毁了原告的财物,原告完全具有向被告主张赔偿权利的资格。
(三)被告辩称物品损失价格鉴定不合法,这一辩解不能成立。
火灾发生后,仙居县公安局消亡大队及时核查了原告被烧的物品并委托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出具了鉴定结论。其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四)被告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应从火灾发生之日起算,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一辩解不能成立。
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仙居县公安局消亡大队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生效之日起算,火灾原因认定书是2004年11月25日作出的,退一步讲就从这一天起算至2006年8月28日起诉,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诉讼时效应从火灾发生之日起算,这一观点是十分谎谬的,试问火灾原因未认定,起火部位未确定,谁是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也不知道,原告向谁去主张赔偿权利呢?!
综上所述,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份考虑!
原告代理人: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应东峰
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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