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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5-07-22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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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问:

  2010年11月,我朋友因使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致伤,商家赔偿她医疗费2.5万元。前不久,她丈夫起诉离婚,并要求将该2.5万元补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

  该2.5万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属于你朋友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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