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法律问答

借款跑了,原告起诉保证人,借款人没有借款人的名字,借款人和我都不认识原告。借款人是男性,原告是女性。

2020-11-25 06:25: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担保责任有两种,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担保责任,前者责任最重,借款逾期了,债务人一旦起诉了,可以执行借款人也可以执行担保人。第二种责任轻,需要先执行借款人,借款什么都没有了才能执行担保人。
    如果担保的借条根本就没有约定担保的是什么责任(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该认定是连带责任

  •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借款人借款时,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如果你们没有约定的话,就是连带保证;
    4、如果是连带保证的话,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如果借款期限届满,债权人可以要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偿还,也可以让借款人偿还;
    5、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话,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如果是一般保证的话,债权人是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后,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让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6、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如果债权人在能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之日起6个月没有让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就过了诉讼时效,担保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 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情形。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又有所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借条上担保责任的解除: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解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因债务人死亡,借条过期,债权人须按约定担保期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没有明确约定的,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过了6个月没有提出主张视为担保责任消除。
      按《担保法》规定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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