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不好意思,因為我是香港人,我不太清楚深圳的法律,所以不好意思,可能我會問得比較多問題,請見諒。
我之前幫過親戚走水貨,他們在落馬洲口岸褔田,香港這邊發貨,之前在褔田出門後一個地盤交收貨,但是之前他們給捉過一次,那之前他們給捉到,第二天就放人連貨都一起給帶走,那是不是正常行徑呢?還是中間有人收了錢才會這樣的做?還是交了罰金的關係?才放人放貨?
那現在我只知道他們在一個草埔地鐵站出閘,但是要走到那裡交收貨,我就不清楚,那如果我要告發他們,那是不是要從落馬洲口岸褔田那邊報海關?還是要去警察局那邊報警?還是還有其他部門去處理這個事?
因為他走水貨都是化妝品,香水,還有一點點的電子零件,那如果給捉,太約是罰款了事嗎?如果是罰款了事,那金額太約是多少?
之前我在褔田幫他們走貨,每個人帶10件至13件貨品為一套,我太約估計最平的都差不多要2千港幣,可能有時候帶的可能貴一點,我看太約都差不多4千港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