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徐律师您好!我公司有一个员工,2021年10月10日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5日离职,2023年1月,通过劳动仲裁提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相应赔偿: 1、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其实劳动合同有签订,他可能遗忘) 2、诉求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一个月工资,并要求代通知金赔偿一个月工资 3、提出少发工资和提成及奖金(工资已全部发放) 需要咨询主要问题: 1、我们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他工作一个多月,是否可以定义为试用期内; 2、如果定义为试用期是不是就不用赔偿代通知金; 3、该员工当时的直属领导因为他工作业绩不行,所以在2021年11月15日电话通知他离职,他通过微信回复“那我是不是现在正式被辞退”,直属领导回复是的,于是当天在企业微信系统里提交离职申请,完了未等批复又撤回了离职申请。后通知来办离职手续未果,这种情况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4、两个月一共发了5400元的工资,他诉求补偿按照这个标准为月收入,这样是否合理,还是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上的4000元/月来作为赔偿标准。 5、提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0小时,应该支付加班费 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应诉,谢谢您!

劳动纠纷
2023-02-02 14:15:58
律师解答区
  • 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赔偿代通知金。赔偿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金额来计算的。加班时间有打卡记录,应该是会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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