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其148条。是对于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适用条文,且赔偿数额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不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是这样规定的“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分析条文可知,《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②食品因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③生产者为无过错责任,经营者主观上须为明知。赔偿数额为:价款的十倍或损失的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