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企业负责人,现在有一个员工对我们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此员工2020年12月22日入职到2021年3月14日离职,入职时办理了员工电子档案录入,没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该员工缴纳保险。我们公司在合肥有主体公司和此员工提起仲裁的公司主体不一致,提起仲裁的公司主体在上海,同时我们也是以合肥公司名义来招聘的。现在此员工的仲裁要求是:1、补偿8000元双倍工资 2、以上海公司主体补缴保险,请问下这样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对上海主体公司提起仲裁是否合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