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在审计报告出具一年内支付,但在专用条款的违约责任中又约定了,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33.3条(通用条款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利息的起算时间按哪个时间?
合同纠纷
2020-06-19 09:56:28
律师解答区
利息的起算之日,从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应当支付承包人利息之日起计算。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对利息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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