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2020年5月2日与公司合同到期,4月28日公司邮寄给我合同,但无公司印章等,个人已签,邮寄回公司,至今6月2日,未收到带有公司印章同时本人签字的合同。 于5月30日,接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为一年内连续两次大过(大过原因本人不认可,有一个大过通知书,本人未签字),按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休息日(周末, 法定假日)有加班没有加班费的情况。 以上,公司是否应有赔偿?
其它
2020-06-02 10:37:42
律师解答区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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