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大连市区内的使用权房屋,原房主已故(名下承租两套住房),其常年和老婆儿子同住一处,另一处房屋由其亲姐姐居住。两处使用权房屋是由已故承租人父母的老房子置换而得,当初为了节省相关费用,而把两处房子的承租人全部填写为已故承租人的姓名。现承租人过世,未留遗嘱,请问其姐姐居住的使用权房屋,可以更改成她自己为承租人么?

合同纠纷
2020-05-29 15:46:15
律师解答区
  • 根据大连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共同居住人,符合关于重审公有住房过户条件的,可以申请为新的承租人,包括户籍在该房内,实际居住,且无其它住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