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您好,我姓郑,郑先生。是一名長期居住国內的香港人,一八年四月份時候認識了前女友張小姐,當初感覺她人挺不錯的,而且相處的不錯。在十八年五月份到十月份期間,一直都有轉錢給她,包括生活開銷,她家裡的裝修費用,還有買名牌包包等等的費用,大概在一百萬左右。後來她還提出希望結婚,我就提出了二十萬給她爸媽,這些大額的錢每次提出來都是我從香港的銀行存口本,然後在香港的找換店轉給她個人賬戶裡的,每次提出來馬上轉賬給她,她的個人流水也肯定対得上的。到了一八年十二月的時候,我發現她原來一直有背叛我的行為,跟好幾個男的有來往,還開房去,包括日期房号,什么地方,這些信息我都拍照了。那個時候我也算是原諒了她,到了一九年初的時候她又犯了老毛病,我就開始沒有花一分錢在她身上,還想盡套路在她身上希望能拿回一点錢,最後從她身上套回八萬左右,一九年十月正式分手了。律師,我想請問,我現在能否以民事訴訟要回那一百萬,或者起碼要回那二十萬的彩禮。謝謝,希望律師您這边能給予我一点意見。

其它
2020-04-10 01:43:35
律师解答区
  • 彩禮肯定是能要回来的,其它的金额只要不是赠予,都可以要回来,可以电话跟你沟通一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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