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石律师:你好。我从2015年3月14日到公司上班,公司与我签过3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是2018年3月14日到2019年3月13日止,从2019年3月14到2020年1月16日公司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2020年1月16日上午,我正常上班去外面安装,10:27分公司通知我下午3:30回到公司开会,会上宣布1月17日起公司停产。公司给我两种选择:1签一份辞职报告,上面说明以后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拿5000元走人。2签一份工资是2020元劳动合同,公司这就是在逼我走人。请问我可以凭公司从2019年3月14日起没有与我签劳动合同,向公司索要5年的工龄补偿金和这几个月的双倍工资吗?公司这样做违法吗?公司对所有员工都是这样做的,请你帮帮我,我怎么解决这个事情。谢谢!

合同纠纷
2020-02-06 09:14:03
律师解答区
  • 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都可以争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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