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中山一企业员工,请问“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是哪个法规里的?对中山市范围内适用吗?
网上有写“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这又是哪个法规的规定?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