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李律师您好:我是事业单位正式教师,20年7月合同期满,我与2019年4月向单位提出辞职,得到单位同意,但在六月办理手续时单位要求我缴纳一年的工资五万多元作为违约金,这明显与劳动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符,但单位一再说事业单位和企业不一样,必需缴纳,期间我并未参加过培训,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现在他们扣除我的学年奖和后续国家补发的工资抵扣违约金,请问这合法吗?之前合同上写的违约金法律支持吗?之前合同上写的是违约金等于未履行月数x上学年个人月平均工资,这个单位写的单是我们不能不签合同。他们就是依据这一条收取违约金,请问应该交吗?

其它
2019-09-30 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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