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在2016年6月,刘某在陈某公司借款三万元,月利率2.4%,两年付清,每月等额本息还款1970,担保人何某。至2019年7月,刘某只偿还了14期,之后无力偿还。陈某将刘某和担保人何某告上法庭。请问,何某现在的担保是否成立。

债权债务
2019-07-05 17:17:20
律师解答区
  • 、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另一种是连带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当然,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话,按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