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们团队中有几个创始人,其中包括两个香港人。现我们想在广州注册公司,由内地同事做法人,并百分百控股。但我们几个人在私底是认律师行做见证人签定股权分配,时机成熟时再变更,是否可行?

公司专长
2019-05-15 15:28:16
律师解答区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