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孟律师:你好!我们租赁公司2017年在新疆博乐市新建博州铁路支线项目中,与承包方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已与中铁七局结算了机械设备租赁费,给中铁七局开具了租赁费发票(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铁七局也支付了小部分租赁费,我们公司许多次讨要租赁费无果,上诉至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为中铁七局代付给实际施工人的租赁费是合法的,判决我们输了。二审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发回一审重审。但一审不开庭,直接下判决认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已移送博乐市人民法院受理。租赁合同开头明确中铁七局因施工需要租赁我们的机械设备,特订立本合同。合同内容约定了租赁机械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租赁期限、费用、支付方式、维修、返还等,约定机械设备所有权归我们,中铁七局享有机械设备使用权。由我们选派机械操作员均听到中铁七局项目部人员指挥,机械设备全由中铁七局项目部统一管理、调度和安排。我们认为属租赁关系,而一审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无权管辖,重审时又没有开庭让我们当时质证,法院明显在保护中铁七局,现在移送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了,让我们劳民伤财了,明显在拖累我们,有可能博乐市人民法院不受理什么办?请问孟律师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什么办?谢谢!

其它
2019-04-05 12:34:32
律师解答区
  • 你好,建议加我微信,把租赁合同等发过来看看。书面咨询需要收费。我的微信号1899988716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