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李律师,您好,本人于2015年9月入职深圳一家物流公司,2018年8月因家庭原因离开深圳到揭阳,老板提议在家工作,从8月开始在家上班,2019年3月5日公司提出结束合作,正常发工资到3月底。本人认为公司是主动辞退员工,应存在经济补偿问题,但单位认为从2018年8月在家工作开始,我方与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可我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2018年12月到期,公司未提出续签合同,期间也未解除合同或新订合同。此情况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盼复,谢谢!

其它
2019-03-07 12:45:09
律师解答区
  • 可以要求补偿。可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款项,若需要可联系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