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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吗,我想问,辞工不批,要拖延到年底才能走,按劳动法是不是一个月后就能走了,这现在怎么办呢?

其它
2018-11-23 16:12:51
律师解答区
  • 您好!根据《劳动法》第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得到保护,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离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用人单位未在提前告知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而导致的损失,您不予承担。告知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及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和工资,劳动者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您可以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虽然有辞职的权利,但建议您辞职时应该办理好相关的手续,出具出面的辞职申请,并保留用人单位接收到了辞职申请的证据,避免被用人单位钻了空子而遭受损失。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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