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本人在武汉,于2009年与刘某开始交往,2011年同居,2017年7月分手。 同居期间本人每月向刘某支付6-7千元,并且出资10万元给刘某购置一套住房(在刘某名下)。 问题:1,贵律师能否代理追讨10万元的事务? 2、如可,收费标准是多少? 谢谢!

其它
2018-11-16 13:40:17
律师解答区
  • 应该可以的。请约时间当面详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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