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你好,吴律师,我现有一房产交易纠纷咨询下,我是卖家与今年4月份与买家通过中介签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因为房子是期房,开发商还未交房,所以没有产证,我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我产证办好后三周内买卖双方无条件配合中介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和过户手续,我产证于8月底办好,大家在9月3号到昆山农行九门理了贷款手续(贷款金额26万),但由于买方的工资证明(5000元)刚好是月还款额的2倍(贷款期限15年),银行于9月18号以还款能力不足退回资料,买方在9月27号找了父母来签字担保后继续申请贷款,直到9月24日银行才预审通过,期间在10月11号和22号约好两次过户都因买方贷款未通过而未办理,这种情况我能要求买家承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的违约责任吗?合同约定是在我拿产证后三周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和过户手续。合同中也有约定违约超过20天守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我这可以解除合同吗?现在买家不承认自己违约,说银行贷款审批这么久不是他的原因造成的,请问被银行以还款能力不足退回资料的情况是买家的责任吗?请回复下上述问题,谢谢

其它
2018-10-28 22:26:53
律师解答区
  • 您好,合同已明确约定贷款手续与过户的时间,买方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卖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及违约赔偿,吴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