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2017年12月22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本人曾上班的公司赔偿本人“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三万一千元”。现公司拒不支付并向高兴区法院提起诉讼驳回仲裁庭的裁决。理由是本人的仲裁请求为“支付申请人月薪2倍的(T+1)经济补偿金“,而成都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两者与依据明显不符,违反”不告不理“的裁判原则。

其它
2018-05-23 13:30:07
律师解答区
  • 你好,你直接应诉就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