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咨询

我有一熟人因赌博输了钱,在一股东老板处借了几十万后,该股东老板无钱再予借给他赌博的情况下,叫其该股东老板帮忙向其他人〈股东老板的熟人。朋友〉借赌资〈多人处〉共计三十多万〈按每天一万元一百元的高利贷付给出借款人,当时该股东老板未出具任何借具手续予出借人,只由我熟人每天或两天三天一次叫他人代为拿回给出借人每天的水钱即高利贷息钱〉继续赌傅意想捞回。之后,我熟人的那股东老板被家人发觉赌傅太大,被强行拉回脱离该赌场,后我熟人的那个股东老板就没有再参与之后的赌场活动了。然而,我熟人那股东老板大约三个月后,被其中的出借人夫妇等人强行令其那个股东老板出具一张连高利息连带的借条〈借条中未注明借款用途,利息的计算方式,只令其多久还款及签名捺手印。注:笔、纸、印泥均系出借款人带来的,出具借条地点系那股东老板几个朋友一起吃饭的一家餐馆〉。请问:我那熟人的股东老板就出具的该借条是否负法律诉讼的不利责任?〈特别注明:我熟人的那个股东老板向他朋友,熟人谈借钱的事时,都知道是借钱给我熟人赌博的,而且还有人系求股东老板帮忙拿去借给我熟人放水(高利贷〉找两分钱的,

其它
2017-03-16 0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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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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